(2013)六金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胡孝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胡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胡孝军本院在执行张亮与胡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6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孝军所有的浙东商贸城房产,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孝军所有的位于浙东商贸城A区6栋5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的;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