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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9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958-2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3/12-13份数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958-2号申请执行人马丹,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开福区胜利村412号。身份号码43011119711223452X。被执行人曹新宇,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屯村四组。身份号码430111196302230074。被执行人黄忆,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屯村四组。身份号码430111196402230020。被执行人曹新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丹与被执行人曹新宇、黄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曹新宇、马丹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