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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6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翁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