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6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翁某某,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