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与庆云宝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庆云宝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路支行被执行人:庆云宝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的(2011)德众信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庆云宝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但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依法委托德州广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庆云宝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庆云宝艺服装城房号:A-19号,1号楼40、42、43、44、45号,2-51号、4-89号、90号,5号楼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号,9号楼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60、261、262、263、264号,10号楼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号,12号楼343、344、345、351、352、353、357、359、362、363、364、365、366、368、369号。共计58套房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王建国(身份证号:××)以每平方米175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庆云宝艺服装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庆云宝艺服装城房号:A-19号,1号楼40、42、43、44、45号,2-51号、4-89号、90号,5号楼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号,9号楼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60、261、262、263、264号,10号楼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号,12号楼343、344、345、351、352、353、357、359、362、363、364、365、366、368、369号。共计58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建国所有。二、买受人王建国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