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迟明忠与赵贵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明忠,赵贵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迟明忠,成年。被申请人赵贵法,成年。.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xxx**号牌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xxx**号牌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文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宜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