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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9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闫兴敏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兴敏,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912-1号申请执行人闫兴敏。被执行人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8814139-6。法定代表人:王世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世益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846元(其中迟延履行金3113元、保险金8956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