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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已多次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时至今日,原告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新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