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5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已多次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时至今日,原告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新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