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商初字第0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蔡富与王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富,王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都商初字第0810号原告蔡富。被告王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富与被告王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蔡富负担。审判员 朱凤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