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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68号原告姚爱武。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负一层B124店铺。法定代表人安倍悟。委托代理人罗阳,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晶晶,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锦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曙光大道西花都新天地写字楼B409房。法定代表人张芬。委托代理人罗阳,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晶晶,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武与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锦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爱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月芸曾朗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