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余红娟与张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娟,张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00号原告余红娟。委托代理人郭相荣。被告张文荣。原告余红娟诉被告张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红娟的委托代理人郭相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红娟诉称,被告张文荣因金华办厂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分三次借去116196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至今尚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6196元,并承担利息19098.9元(从借款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并承担至还清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二份、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张文荣未作答辩。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9月10日,被告张文荣向原告余红娟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10日止,总共利息一年为4000元。2011年10月11日,因厂房装修,原告为被告支付了装修费26196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张文荣欠余红娟十二局厂房装修费贰万陆仟壹佰玖拾陆元,利息一年共计贰仟陆佰元正,自2011年10月11日起到2012年10月10日止。”2012年3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2日,利息一年共计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6196元,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利率为年利率10%,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红娟借款人民币116196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自2011年9月10日开始计算,其中26169元自2011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其中50000元自2012年3月22日开始计算,按年利率10%计算止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被告张文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6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账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陈沛元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