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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齐建军与李志强、陈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军,李志强,陈渡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齐建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大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被告陈渡华,男。原告齐建军诉被告李志强、陈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军撤回对被告李志强、陈渡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齐建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建佳审 判 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赵德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