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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小雄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小雄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78号罪犯吴小雄,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渭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小雄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减字第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小雄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27日。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小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1个,并被安康监狱评为2010、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小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认真完成“三课”学习作业,成绩优良。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本院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吴小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小雄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原判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