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超与阜蒙哈达呼哨乡四方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超,阜蒙县哈达呼哨乡四方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超,男,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中小镇后三村***号。委托代理人:于桂香,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蒙县哈达呼哨乡四方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哈达呼哨乡四方庙村。负责人:张玉柱,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宏艳,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印,男,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住阜蒙县哈达呼哨乡白音昌营子村。再审申请人王超因与被申请人阜蒙县哈达呼哨乡四方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方庙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阜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四方庙村委会已构成违约,四方庙村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四方庙村委会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在四方庙村委会没有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却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蔬菜损失无法计算为由,按照55栋大棚实际价格的30%计算,认定8.4万元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关于王超蔬菜大棚损失部分,原审法院亦应先行使释明权再行判决。综上,王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云涌代理审判员 王 双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