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725号原告宾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