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想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叶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想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叶祖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44号原告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程志,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伊琪。被告深圳市想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祖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祖国,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想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叶祖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3年12月23日原告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安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