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11-27
案件名称
马龙龙与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龙龙;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利民初字第64号原告马龙龙,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宁波,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利华益集团热电厂职工,现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龙龙与被告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翠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龙龙诉称,2012年4月27日,被告宁波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3年5月1日。2012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宁波辩称,认可该借款,同意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宁波于2013年12月25日前偿还原告马龙龙借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龙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陈翠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俞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