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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关于陈某某与雷某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雷某某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雷某某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蓝湖郡小区的18栋2406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某某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蓝湖郡小区18栋2406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单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