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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与徐从胜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负责人:乔凯,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少英。被告:徐从胜,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诉被告徐从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