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刘八斤、刘实力与刘天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八斤,刘实力,刘天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字第30号原告刘八斤,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石桥镇石桥村四组。原告刘实力,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礼县石桥镇石桥村四组。被告刘天意,男,汉族,45岁,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礼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八斤、刘实力申请执行刘天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天意全部履行完法律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礼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泰代理审判员 南燕代理审判员 赵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