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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立二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营口渤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管理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建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营口渤龙商贸有限公司,营口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管理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立二民监字第00001号一审原告:营口渤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堂,经理。一审被告:营口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杜宝才,经理。一审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谭高朋,党组书记。一审被告: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管理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营口渤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营口北方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管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建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2)营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亮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