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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卿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知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卿,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2012年8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12年8月5日,被告人许某卿在网络上销售假冒LV、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香奈儿、古驰、爱马仕等知名品牌包具、皮鞋、皮带、丝巾等产品,每件售价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销售金额达到20多万元。2012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金沙湾小区B1栋2604房抓获许某卿,并当场起获LV、普拉达等品牌箱包100余件,经价格鉴定,上述箱包共价值人民币57499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许某卿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许某、吴某某、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LV鉴定意见书,PRADA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销售表格,支付宝交易记录,销售记录,许某卿人口信息,未授权证明,讯问录像,查获现场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卿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明确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销售金额为20多万元,现场查扣的价值574990元的箱包仅作参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2012年8月9日现场起获价值574990元的箱包是样品,只是用来拍照,把照片放上网给顾客看,不对外销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金额20多万元,因销售金额25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但本案中认定的金额20多万元为概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就低认定被告人销售金额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金额巨大,应予纠正。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科以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嘉昇审判员  黄馨栗审判员  赖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