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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沈大敏与冯敖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敏,冯敖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沈大敏。委托代理人孙晓红,系四川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敖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敏诉被告冯敖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敖广已归还所欠原告沈大敏的全部借款,故原告沈大敏于2013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大敏自愿撤回对被告冯敖广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敏撤回对被告冯敖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沈大敏负担。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琼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