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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482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 瑞审判员 郑 彦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