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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晓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60号罪犯李晓东,男,1983年9月9日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上诉后,经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唐刑终字第311号裁定书,准许该犯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记表扬5次,记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单项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审 判 员  李玉琢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