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越良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越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工业园区屏山大酒店附属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义屏,行长。被执行人越良军。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越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屏山支行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越良军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