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5民初1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2113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妍,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赵亮,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4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诉讼请求 1、赵亮立即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8月14日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78 435.90元,其中欠款本金51 439.30元、利息14 201.60元、取现手续费25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63.36元、违约金12 181.64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收取),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赵亮承担。 被告答辩情况 赵亮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时间 2013年12月23日  信用卡卡号  6225 XXXX XXXX 1181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分期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按业务类别、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在单期手续费率0%-1.67%范围内收取。 取现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按照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计算。 违约金计收方式及标准   虽在原合约中约定为滞纳金,但在其合约中明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可以在其自身网站依据相关约定变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如申领人不接受该等变更,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其同意该等变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将‘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的公告,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赵亮未办理销户手续。 欠款情况 截至2019年8月14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51 439.30元、利息14 201.60元、取现手续费25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63.36元、违约金12 181.64元。 定案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赵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至2019年8月1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1 439.30元、利息14 201.60元、取现手续费250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63.36元、违约金12 181.64元,共计78 435.9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取现手续费、账单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履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 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赵亮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判员  慕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