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涂某甲、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涂某甲,赵某,彭某,涂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刘某。被告涂某甲。被告赵某。被告彭某。被告涂某乙。原告刘某诉被告涂某甲、赵某、彭某、涂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元、公告费360元,共计113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余策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