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汝好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汝好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53号罪犯张汝好,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旬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汝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汝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2个。监狱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汝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汝好家庭经济困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汝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5万元不变(已交纳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