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商外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永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袁焕春,应莲莲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商外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焕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陈昌锣。原审被告:浙江永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邦彦。原审被告:袁焕春。原审被告:应莲莲。上诉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永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袁焕春、应莲莲信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外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上诉人浙XX联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青审 判 员 张士冬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