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康帅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帅,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康帅,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煤炭运输公司职工。被执行人XX,男,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晋城北火车站职工。康帅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泽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康帅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康帅已预交,由被告XX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康帅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5月15日中止执行,2013年10月15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帅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XX在中国建设银行晋城住房支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康帅已领取全部款项,本案到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恢字第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168元,申请执行人康帅自愿承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窦海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