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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郑宏康与陈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康,陈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郑宏康,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陈巍,住绍兴市新昌县。本院在执行郑宏康与陈巍[(2013)甬北商初字第77号]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