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44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2012年10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诉讼代表人薛某某,系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期间,于2010年8月、9月,为骗取国家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计人民币43,593.37元,并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财务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有关税收通用缴款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应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其犯罪较轻,另被告单位已退缴全部税款,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应当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刑罚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七十九万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撤销(2012)浦刑初字第3722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连同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严 中 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琴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