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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军。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