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嵊崇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军。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