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天法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株天法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9日8时许,被害人文某某与彭某某(系被告人彭某某的侄子)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的白莲砖厂因排队拖砖一事发生口角,为此,随后送砖返回到白莲砖厂的被告人彭某某找到被害人文某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持一不锈钢保温杯砸了被害人文某某的头部两下,将被害人文某某砸伤。经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依法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赔偿被害人文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并与被害人文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文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彭某某、王某某、李某、邓某某、袁某某的证言,(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3)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3)1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文某某的病历资料及户籍资料,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及收条,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依法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彭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田 光人民陪审员 黄 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