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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静诉被告吴东涛、李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玉静;吴东涛;李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倴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玉静,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郗红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吴东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迎春,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家山,滦南县胡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玉静诉被告吴东涛、李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滦南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文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静的委托代理人郗红雷、二被告吴东涛、李迎春的委托代理人冯家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装饰装潢活动。2011年5月至10月,二被告陆续从我处赊购装饰建材折款31089元,2012年被告分两次偿还欠款10000元,现余欠21089元至今未给付,故此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并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清结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二被告辩称,我方是使用了原告的建材,欠条也是我方书写,但在使用原告方建材装修完工后发现建材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曾到施工现场进行了查验,并承诺放弃欠款,因此我方不应再向原告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滦南县胡各庄镇育才街经营东涛装饰装潢门市部。2011年二被告从事装饰装潢经营中从原告李玉静在唐山市开平区华北建材市场2排17号经营处赊购建材,欠原告建材款21089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被告李迎春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吴东涛、李迎春欠原告人民币21089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李迎春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2013年1月1日起还款清结之日止利息,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主张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承诺放弃欠款,原告不予认可,二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东涛、李迎春共同给付原告李玉静人民币21089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结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3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给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