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知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567号滨海大酒店附楼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7772930-6。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金典量贩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