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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巍与林庆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巍,林庆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62号原告黄巍,女,1971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银洲,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功,男,1981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巍与被告林庆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巍负担。审判员  陈玮斌特邀调解员王丁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