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乔金贵与张静奇、沙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贵,张静奇,沙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58号原告:乔金贵,男,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张静奇,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沙新,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金贵诉被告张静奇、沙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静奇、沙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2232号滨湖明珠小区11幢2603室、合肥市滨湖新区洞庭湖路滨湖假日花园C12#1502室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静奇、沙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2232号滨湖明珠小区11幢2603室。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二、查封被告张静奇、沙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洞庭湖路3405号滨湖假日花园C12#15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轮侯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