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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冰与范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冰,范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卢阿有,周仁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736号原告陈冰。法定代理人陈张焕。委托代理人焦燕燕。被告范国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方向红。委托代理人徐坚强、曹钢。被告卢阿有。被告周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冰诉被告范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卢阿有、周仁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卢阿有、周仁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冰撤回对范国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卢阿有、周仁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6元,减半收取6763元(已批准缓交),由陈冰负担(免交)。审判员  沈家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星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