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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陈卫康与原审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卫康,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陈卫康,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原审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浦口区珠泉西路新理想佳园1号。负责人:严道友。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原审原告陈卫康与原审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浦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尹石村代理审判员  刘秋苏代理审判员  韩锡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