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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正先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幼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先,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幼喜,刘胜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蔡正先,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叶颂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滨江路43号。法定代表人:刘显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跃利,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幼喜,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胜清,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正先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幼喜、刘胜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正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集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正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呈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