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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李某,护士。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史 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苏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