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赵建群与张俊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群,张俊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群,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住太原市双塔一马路C区。被执行人张俊章,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赵建群与张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迎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