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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赵建群与张俊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群,张俊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群,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住太原市双塔一马路C区。被执行人张俊章,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赵建群与张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迎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