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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刘开元与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刘祥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元,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刘祥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991号申请人刘开元,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经营场所涟源市安平镇浆江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刘祥光。被申请人刘祥光,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开元诉被申请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刘祥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开元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涟源市安平镇联谊煤矿、刘祥光的银行存款250.406万元以及刘祥光所有权的房产证号为娄房权证第000344**、娄房权证第00034491的房产或对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为此提供了担保人刘梨元、刘优珍所有权的位于娄底市火车站旁吉泰丽园9-242的私有房产一套(产权面积149.28平方米)为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为有利诉讼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祥光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关家脑月子冲生活小区0011幢22室(所有权证号00034487号、产权面积34.56平方米)以及0011幢422室(所有权证号00034491号、产权面积115.98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 婕审 判 员  周 威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细宁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