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储立新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立新,合肥丰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124-1号申请执行人储立新,系长丰县水湖镇润丰商行业主。被执行人合肥丰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下塘路。法定代表人朱纪伟,该公司经理。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丰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合肥丰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合肥丰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072元(其中迟延履行金6298元、案件受理费1581元、执行费2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立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