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莉与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贺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张莉,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田微,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晨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莉与被告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莉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587元,共计6387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 判 长 易学明审 判 员 张保生人民陪审员 杨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