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昝国经、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昝国经,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少杰,王瑞霞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特字第2号原告昝国经,邢北煤业掘进一队队长。被告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豫让桥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76518436-6。法定代表人焦双兵,男,汉族,高中文化,邢台县皇寺镇中街802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少杰。法定代表人,王瑞霞,系张少杰母亲。被告王瑞霞。原告昝国经与被告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少杰、王瑞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少杰、王瑞霞价值52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台县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瑞霞、张少杰价值52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自己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双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