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三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强石与郝福华、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强石,郝福华,李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三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石,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边晓,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福华,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平,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王强石因与被上诉人郝福华、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3)叶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强石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强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强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议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