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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士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10万元。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