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解刚与冯希森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刚,冯希森,宗和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解刚,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冯希森,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宗和勇,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解刚诉被告冯希森、宗和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冯希森称,我本人并不欠原告的吊装费,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的字,这是公司行为。原告也认可是给该公司干的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